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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重新按揭(加按)如獲批准,貸款額有沒有限制?
答 :有,獲批准的重新按揭(加按)貸款額 ,不得超過房屋署署長在業主申請重新按揭(加按)當天所估定的單位售價的80%與首次按揭未清還的貸款額之間的差額。
例 子
I. 在首5年的轉讓限制期內, 或在限制期過後而補價又未繳付期間,且尚有按揭貸款未清還 :
房屋署署長在業主申請重新按揭 (加按)當天,假定有關居屋 / 私人參建居屋單位售回房委會而估定的售價
= 900,000.00元
首次按揭尚欠銀行的貸款額
= 400,000.00元
可獲批准的重新按揭(加按) 最高 *貸款額
= 900,000元 x 80% - 400,000元
= 320,000.00元
II. 在首5年的轉讓限制期內,或在限制期過後而補價又未繳付期間,但並沒有未清還的按揭貸款 ( 因業主最初無申請按揭貸款或首次按揭貸款經已悉數清還 ) :
房屋署署長在業主申請重新按揭 (加按)當天,假定有關居屋 / 私人參建居屋單位售回房委會而估定的售價
= 900,000.00元
可獲批准的重新按揭(加按)最高 *貸款額
= 900,000元 x 80%
= 720,000.00元
* 房屋署署長有權將所批准的重新按揭(加按)貸款額,定於一個數目,低於可獲批准的最高貸款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