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多破產人士有誤解,以為自己破產後,聯名物業的另一業權人不受影響,直至破產管理署提出贖樓要求,先知道問題嚴重性。
根據《破產條例》第58條,破產人的財產(包括房地產的權益) 係破產令頒布後已歸屬破產管理署/受託人。 有關破產人名下的物業,破產管理署/受託人會根據破產人佔有的業權比例處理
第一,個人名下物業,因為個人係法院頒布破產令後,名下物業已經全部歸屬破產管理署/受託人,因此物業會被直接出售或轉讓。
第二,聯名物業,首先,破產管理署會先將物業釘契,以阻止任何業權的改變!釘契後,另一業權人可以繼續佔用物業,但物業所有支出破產管理署/受託人不會承擔分毫。下一步,破產管理署會要求其他業權人按現時樓價購回物業或以業權人身份提出將物業出售,折現所得歸還各債權人,當另一業權人拒絕時,破產管理署/受託人有權要求高院頒布強制售樓命令,進行強制拍賣售樓。
現時樓市不斷升溫, 贖樓的費用亦隨之上升. 如果破產人士負擔唔起所需嘅費用, 分分鐘就會失去自己嘅安居. 眼睇住自己供左多年的物業被強制拍賣, 實在令人徬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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