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認為破產前擁有的是聯名物業,即使申請破產亦不受影響。但其實並非如此,業主早年破產後,物業的部分業權便由破產管理署持有。現時樓價高企,破產管理署便會出信要求業主買回業權,否則根據破產條例,將向法庭申請強制令,強行收樓拍賣分錢。為了避免強行收樓,業主必須盡快解釘,向破產管理署贖回業權。
邱生早年年輕氣旺,做事衝動,輕易投資,從而導致投資失利,欠下巨款,逼不得已申請破產。自2003年至今,邱生一家仍安然無恙居住於自己破產前與媽媽聯名買入的物業,以為破產事宜隨著破產期結束而了結。殊不知,最近邱生媽媽收到來自破產管理署信件,詢問是否願意贖回一般業權?另一邊,邱生媽媽年事已高,如若過身,那麼贖樓一事變得更加複雜。邱生這才意識到危機,知道贖樓事宜刻不容緩。
想起之前有收過本公司宣傳單張,有關贖樓資訊,知道樓價高企,而自己當時破產金額約22.5萬。且邱生自破產各後一直都有工作,媽媽方面亦有部分積蓄。故希望本公司代為贖回物業。
了解清楚邱生情況後,本公司最終幫邱生以$422576贖回物業,物業成功解釘,無需再擔心物業何時被收回,及不再受制於破產管理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