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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破產條例》第58條,破產人的財產(包括公屋、居屋、夾屋、私人物業等物業業權)在破產頒令後已歸屬破產受託人(破產署或律師樓等其他外判受託人)。 破產受託人作為有關物業的共同擁有人,有權按香港法例第352章《分劃條例》向法院申請售樓令,到時聯名業權人僅有的參與權利都會被剝奪。 避免收樓,必須解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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