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小姐與前夫聯名購入沙田已補地價居屋。自二人離婚後,謝小姐一直居住於此,而前夫就此下落不明。好景不常,舊年謝小姐便收到來自破產管理署信件,並要求一個月內回復是否願意購買回另一半業權或與破產管理署共同出售物業。
謝小姐夫婦離婚時,該物業僅供兩年,故沒有針對該物業作出財產分割。謝小姐一直居住在這物業,所以一直每月供樓。萬萬沒想到,前夫申請破產,物業即被破產管理署釘契。
謝小姐百思不得其解,前夫離婚後破產,該物業由自己供款,歸自己所有。為何破產管理會要求收一半物業。聯絡破產管理署後,破產管理署要求提供資料證實,前夫是離婚後申請破產。 事過一年,得到破產管理署肯定回覆:雖然先生是離婚後破產,但離婚距離破產僅一年多,存在轉移資產嫌疑,因此破產管理署有權收回一半業權。
事已至此,謝小姐只有尋找本公司幫忙跟進,但此時物業價值已上升至605萬,比一年前足足上升一百萬,這就意味著謝小姐買回半邊業權需要比當初多支付50萬。
謝小姐悔不當初,而本公司致力為客戶爭取最大權益,最終向破產管理署談判,得到以一年前估價買回半邊業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