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破產的人仕如果申請破產時名下有聯名物業,破產期完結後可能會收到破產管理署的信件,而大部分的內容亦較為相同,相信你們細讀後會發現有以下這一段文字:
如你及共同擁有人決心不購買本署在該物業的權益,或你們願意支付的價錢低於市值,或共同擁有人不願意與本署一同出售該物業,本署會考慮按《分劃條例》(第352章)向法院申請命令,把該物業出售。
好多人有同樣疑惑,破產管理署憑什麼拍賣我的物業?什麼是《分劃條例》?
《分劃條例》是關於分劃及出售共有權名下的土地財產的法律,凡有任何土地財產由2人或多於2人持有,則不論是以聯權共有人或分權共有人的身分持有,法院均可 :
(a)根據第4條作出將該財產分劃的命令;
(b)根據第6條作出將該財產出售的命令;或
(c)拒絕作出任何命令。
《分劃條例》第6條 土地的出售
第3點(a):如任何對該財產有權益的人向法院申請將該財產出售的命令,除非其他有權益的人承諾購買申請出售命令的法律程序一方的權益,否則法院如認為適合,可作出將該財產出售的命令。
以上條款好清晰寫明:只要對該財產有權益的人可向法院申請將該財產出售的命令。根據破產條例,破產人士在破產令頒布後,所有資產,包括所有房地產(公屋、居屋、夾屋、私人樓宇)的權益都歸屬破產管理署,故破產管理署作為該物業有權益的人,可以向法院申請將該物業出售的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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