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生09年破產,在破產前與媽媽有一層聯名居屋,於今年初,突然收到破產受託人律師樓信件。 內容如下:
請注意,破產人在該物業的權益已於2009年*月*日法院頒布破產令後歸屬破產管理署署長及受托人。即使破產人已獲解除破產,有關資產亦保持歸屬破產管理署署長及受托人。故此,你與本署仍是該物業的共同擁有人。另外,買賣在該物業中已歸屬受托人的權益,其價格均須根據買賣時的市值釐定,而物業市值是會不時變動。
(1) 請說明你或破產人會否購買回本署在該物業的權益;
(2) 就上述問題:
(a) 如欲購買,請指示本署委任估價師就該物業擬備一份估價報告,並預先支付估價費用,而有關費用可從售樓收益中獲得發還:
(b) 如不欲購買,請說明你會否願意與本署一同出售該物業。如你和破產人決定不購買本署在該物業的權益、或你們願意支付的價錢並非市值、或你不願意與本署一同出售該物業,本署會按香港法例第352章《分劃條例》向法院申請命令,把該物業出售。
一般要贖回破產業權處了除了向破產管理署以市值一半買回破產人業權,還可以選擇連本帶利還款給債權人,再申請廢止破產令。蔡生今年60歲了,無兒無女的蔡生,一直想依靠這層樓來養老,政府推出未補地價物業安老計劃時,他更加歡喜。佢從來不知道自己要面對今日。他一直以為資助性房屋屬於自住用途,況且自己已經用了四年自由去抵償自己的負債了。而且該物業屋企人依然擁有半邊業權,破產管理署無權強行拍賣該物業。但面對香港法例種種根據,咨詢過幾位律師後,都知道根本無處申訴,因為佢欠債無還都的確是事實。可喜的是破產期結束之後蔡生自己存有些積蓄,便想贖回另一邊業權。妹妹幫他找了律師跟進,律師計算連本帶息、申請廢止破產令及律師費總開支高達$510,499.42。對此蔡生想找到更慳錢的解決方法,於是上網見到本公司資料及各大成功案例後,致電本公司。最終經本公司受理成功為蔡生贖回物業,加上廢止破產令、顧問費,贖回物業的開支比起妹妹介紹的律師樓辦理足足少了$61,1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