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生與太太有一個聯名私人物業,林生於2009年破產後,一半業權被押於破產署,林生當時破產近50萬。2013年,林生破產期完結後,破產署發信給林太太詢問會否就破產物業買回被扣押的另一半業權。林生想向破產署贖回另一半業權,於是自己去信破產受託人,查詢有關詳情及需還款項。有關律師樓其後回覆林生,若要贖回另一半業權需支付超過50萬的利息給所有債權人,加上當時的欠款,一共要支付超過100萬款項。其後還要支付受託人的費用以及申請破產廢止令的律師費共30多萬。所有款項相加總共需支付超過130多萬,龐大的費用讓林生瞠目結舌,亦因此卻步。
2015年林生在網上找到本公司,得知本公司可幫破產人士贖回被釘契業權,於是向本公司求助。經過本公司處理,成功以$572,549.20贖回物業。其後本公司幫林生向銀行申請重新按揭180萬,最後輕輕鬆鬆重新於銀行上會,每月供大約1萬元,共240期,年利率P-2。贖樓,律師費,清還了頭按,還套現了幾十萬元作資金周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