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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破產條例》(第6章)第43A(6)條,任何未獲解除破產的破產人須在針對他而作 出破產令的每一周年日向受託人呈交一份說明書,說明他在上一年的期間的入息與 在該期間他所取得的任何財產的詳細資料
本公司提供代客填報週年報告服務,提交每年的收入說明書,每年一次,四年四次。無交年報會被檢控罰錢!破產期內需呈報己更改的住址/電話/工作及找到新工作等報表(四年共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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