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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置计划的认购程序非常简单,认购人士须注意下列各项购买要点:
交回填妥的认购申请书
填妥的认购申请书应于办公时间内交回屋邨的有关办事处。递交认购申请书时,购买人应交付下列各项文件 / 款项予办事处职员:
认购申请书 (一式两份)
认购申请书附表 (一式两份)
面额2,500元的银行本票作为意向金
现居单位的租约正本
申请书上各人的香港身份证副本
关于取消其他公共房屋福利声明书 (如适用者)
撤销或更改已递交的认购申请书
如购买人在我们接纳其认购前撤销认购,可获全数发还意向金。若购买人在我们接纳其认购后提出撤销认购,则意向金会被没收。认购获接纳后,房委会与购买人便即时达成一项有约束力的协议。任何有关更改认购申请,便会导致该协议无效。在此情况下,购买人必须重新递交认购申请书,并重新缴交意向金。
递交多份认购申请书
任何人士只能填报于一份认购申请书内 (由一个核心家庭组成而获配两个单位的家庭除外)。租住两个公屋单位的家庭则须递交两份认购申请书。
租住两个或以上单位的家庭,只可由同一购买人购买两个单位,所余单位须退还给房屋署。如该家庭由多于一个核心家庭组成,可以申请分户,以便根据上述规定,以不同的购买人购买其单位;此外,获分户的家庭,可以购买其单位,而所余的一个家庭,则继续租住余下的单位。分户家庭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分户出来的家庭必须为一个完整的核心家庭;
拟购买的单位必须与保留的租用单位实际分隔;
租户必须符合屋邨现有的分户规定;
分户家庭必须获得屋邨办事处的批准后才可递交认购申请书。
购楼费用
递交认购申请书时需要缴交的费用
购买人在递交认购申请书时,须同时缴付2,500元的意向金,以确定其购楼的决定。意向金必须以银行本票支付,收款人请注明「香港房屋委员会」,现金或支票恕不接纳。若我们审核过认购申请书后认为购买人不符合认购资格,便会以书面通知购买人,拒绝其认购申请,并安排将意向金全数发还。在任何情况下,该笔意向金都不会赚取利息。
转让契据的注册费及律师的专业费用
除楼价外,购买人须另外支付印花税、转让契据的注册费及律师的专业费用。租置计划单位的印花税以税务局根据有关物业印花税估值而作出的最后评估为准,而现时每份转让契据的注册费为230元 (如有关单位的代价的款额或价值超过750,000元则为450元)。至于律师费则视乎购买人所委托的律师而定;如购买人选择委托房委会的代表律师,则须缴付房委会及其律师议定的收费,有关收费金额,可向有关屋邨办事处或律师楼查询。
获得按揭贷款
房委会已与多间银行及财务机构签订「按揭保证契据」,为买家提供高达该单位买价余额100% (即买价减去已付的意向金)的按揭贷款,还款期可长达25年。租置单位的购买人如把购买的单位抵押给与房委会签订「按揭保证契据」的财务机构而又在尚未偿还所有按揭贷款前终止供款,财务机构将会出售单位,若出售单位所得的款项未能全数偿还购买人尚欠有关财务机构的按揭贷款余额及一切有关的利息、法律及行政费用等,有关财务机构会根据「按揭保证契据」向房委会申索购买人的上述所有欠款,而房委会亦会根据「按揭保证契据」支付财务机构该等欠款。此后,房委会将就有关上述支付财务机构的欠款向购买人追讨所有欠款及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