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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名物業長命契or分權契]
聯名購買物業的方式有兩種,其一是俗稱的長命契,英文是Joint Tenancy,最長命的物業權益便會全部歸他所有,物業的持有人亦不可以用遺囑的方式,將物業的權益傳受給所指定的受益人。
長命契存有明顯益處,就是業權會因死亡而自動轉讓,不用辦理手續,最長命的人假如想將物業全部轉讓給另一人,不論是以正常買賣或以送贈方式進行,只須要在契據上寫明其餘的業權持有人已過世,並有死亡証,再加上死者的遺產已繳納了應繳的遺產稅或遺產稅已獲當局豁免。
假如長命契的業權持有人,希望將他在物業中享有的權益,交給後人來繼承,並不是沒有辦法的。他必須做一份瓜份業權的契據,並向其他的業權持有人發出通知,繼而將瓜分契據登記在田土廳的紀綠冊,這樣的工夫當然不會是平常人可以做得到,要辦理就當然要找律師了,這樣做亦可因此減少出錯的機會。
分權契即是每位聯權擁有的業主會指明他所擁有的百分比,如30%或50%,如任何一方過身,他所擁有的業權將按一般的遺產承辦方式處理。分權契有一極大壞處,就是買賣必須要由兩人簽署方為有效,換言之雙方如果有糾紛,例如是就買賣的價錢或時間等等,便會連累甚大,樓宇不能按市場規律順利賣出,甚或其中一人出意反意,簽了合約後卻不願簽樓契,都會造成極大的困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