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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注意,破產人士遲交或無交年報,可作觸犯破產條例論,您的破產期亦有機會被延長,或會被檢控罰錢
根據《破產條例》(第6章)第43A(6)條,任何未獲解除破產的破產人須在針對他而作 出破產令的每一周年日向受託人呈交一份說明書,說明他在上一年的期間的入息與 在該期間他所取得的任何財產的詳細資料 ,每年一次,四年四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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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馨提醒;即使你處於攞綜緩,失業,散工等情況,都係需要做年報的,一定要準時提交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