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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非在特殊情形下,房委會方可根據個別情況,酌情處理未補地價居屋的業權轉讓之申請。
常見的情況包括:申請配偶加入成為聯名業主、因離婚或分居將業權轉給配偶、移民或長期在海外工作、業主去世/年紀老邁/重病命危/破產而申請更改業權等。
以上原因均需提交相關證明,並等待房委會審批。
申請先決條件業權轉讓必須以不涉及金錢代價的轉讓契據形式辦理 (破產個案除外);
及準承讓人必須為該物業業主已登記的家庭成員 (業主去世個案除外)。
不過在此提醒大家,若成功「甩名」後是為了回復首置身份再置業,不排除或會被稅局徹查及追討權利。奉勸大家如欲再置業,先將居屋單位出售或補回地價,以免濫用公共資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