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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一.了解破產
破產簡介
二. 破產程序
破產申請
破產申報
申請破產解除令
破產洗底
三. 破產後
破産人聯名物業的影響
破產人士離港須知
四. 破產常見問題
破產以外的另一選擇
提交破產呈請書的程序
破產人的財產
解除破產
破產人聯名物業
破產簡介
《破產條例》提供一個法律架構,以便:
(a) 債權人向法院提交破產呈請,起訴拖欠債項的個人、公司或公司合夥人;
(b) 無力償債的債務人向法院自行提交破產呈請。
破產法例的主要目的是:
(a) 收集和變現破產人的全部資產,把其攤分給債權人;
(b) 調查無力償債的原因,懲罰違反破產法例條文規定的破產人。
《破產條例》也提供了破產之外的另一項選擇–個人自願安排(自願安排):
(a) 在自願安排之下,債務人向法院和債權人提出一項償債建議,建議一獲批准,在法律上即對所有債權人都具有約束力。
(b) 自願安排的好處是:
(i) 債務人可避免破產的污名;
(ii) 他/她可以免受《破產條例》及其他條例的法律限制;
(iii) 他/她可能得以保存其工作/專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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