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選擇破產後,聯名物業的部分業權便由破產管理署持有,由於物業被釘契,業主必需先清繳欠款,並將債權令解除;或向破產署買回業權。否則破產署可根據《分劃條例》,將向法庭申請強制令,強行收樓拍賣分錢。為避免日後被破產署收樓,必須解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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