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滙浚國際顧問集團有限公司 Capital International Consultants Group Ltd

刁空等禁售期後沽清水樓,是否違規?

5月3日發佈
【居屋2023】近日有傳媒揭露,有一手居屋業主買入單位後,不裝修不入住,待禁售期後以「清水樓」形式放售,引起外界輿論,一片質疑聲。

居屋2023|四種情況有那些違法地方?
究竟業主有沒有違法?這件事觸及居屋違法問題,下列四種情況有哪些違法地方?若果觸犯,後果如何?《香港財經時報》會逐一分析。這四種情況包括:
居屋違法裝修
未補價放租單位
未獲批加按
隱瞞資產和入息

禁售期後放售刁空居屋
每逢有新居屋推售,市民認購反應熱烈,不少人揀不到樓。但即使幸運揀到樓的人,卻未有好好利用。有傳媒揭露,有業主買入居屋單位後,沒有裝修沒有入住,卻待禁售期後以「清水樓」形式放售,這種做法惹起外界質疑。

房委會可要求把單位售回
房屋署發言人表示,買方與房屋委員會(房委會)簽訂的資助出售單位的買賣協議規定,有關物業須由其本人及名列同一申請表上的家庭成員居住。倘買方事前未得房委會的書面同意,不再實際或永久居於該物業,房委會有權要求買方把該物業售回房委會。

做法屬於浪費公共資源
香港都會大學人文社會科學院助理教授馬耀宗分析說,政府原意是買居屋人士本身沒有物業,抽到居屋後卻不住,租其他地方住,理應不會有人這樣做,但有業主確實買入居屋,未有入住,自己寧願在外面租樓住,禁售期後放售。雖然期間業主需要交租,但賣出單位後樓價收入可高於租金支出。但他說,這種做法屬於浪費公共資源。他續稱,為了證明業主入住,除非定期做家訪,但並不容易。

情況(一)未補價單位放租屬違法
承接上述情況,假如業主把未補地價單位放租,實屬違法。房屋署發言人指,根據轉讓契據有關轉讓限制的規定,由首次轉讓契據日期起計的指定年期後,業主須向房委會繳付補價,解除單位的轉讓限制後,方可於公開市場出售或出租單位。任何人就其單位作出非法讓與即屬犯罪,按《房屋條例》第27A條,一經定罪,可被判罰款港幣50萬元及監禁一年。

公屋輪候者可租未補價單位
不過,現時仍有例外的情況,未補價居屋單位仍可出租,因房協已推出「未補價資助出售房屋──出租計劃」,一些未補價資助房屋可以出租給合資格人士,房委會亦加入這計劃。

在出租計劃下,擁有單位達10年或以上而未補價的房協或房委會資助出售單位業主均符合申請資格。租戶方面,三類申請者符合資格申請成為租戶,分別為:

三類符合資格申請成為居屋租戶
已經輪候公屋至少3年的一般申請者
在配額及計分制下已經輪候公屋至少6年的非長者一人申請者
指定的非政府機構,而該等機構只可將單位再轉租予合資格的租戶

租約為期兩年

據房協資料指,這項計劃租約為期兩年。在租約首12個月屆滿後的任何時間,業主與租客任何一方均有權以書面形式向另一方發出兩個月通知以終止租約。租客不得將其租用的物業,不論部分或全部,分租予任何人士。  


資料來源於:https://www.businesstimes.com.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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