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有好多客戶向我司求助,因10幾年前申請過破產,當時以為破產期四年完結左就無曬事,都唔知道原來仲要拎埋張【破產解除證明書】,最近想簡單甘,去銀行開戶口都有阻滯,宜家想搞翻,但一直聯絡唔到當年個案件的主任,甚至乎有部分客戶已經忘記當年嘅受託人係邊間?實在無從入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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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返各位破產人士,四年破產期滿後,證明已沒有破產令在身,一定要高院拎埋份【破產解除證明書】;銀行開戶口,攞牌(證券及期貨買賣,保險和地產代理之類)等等,都有可能要出示破產解除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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