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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破產條例》的規定,若一個送贈人在日後被人提交破產申請書申請破產前5年內將自己的財產以送贈的形式或低於一般價值轉讓他人,在其破產時,破產管理官有權向法庭要求索回該物業。但若有關物業在送贈交易未被撤銷前已被轉讓給第三者,而該第三者是以真金白銀及在全不知情的情況下買入該物業,法庭不應作出退回物業的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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