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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地產商更改土地用途以作發展外,若市民希望買賣或出租居者有其屋計劃(居屋)中購入之住宅,其亦要補地價以解除居屋的買賣和出租限制(「補價安排」)。此計劃源於政府興建住宅,以低於市價售予符合入息條件之市民,以助他們置業。因計劃之目的只在於幫助未能於私人市場中置業之市民購買自住居所,故較低之售價可視為政府對市民之資助。因此,政府在售樓合約中訂明,居屋並不可五年內轉讓或出租(一九九九年六月一日前為十年,而1982年以前並無補地價方可轉售之限制[7])。若五年後業主希望在自由市場出售或出租房屋,其須向政府申請補地價,以補回當年政府以較低價格向其出租居屋之損失(若業主只把房屋售予同樣有權免補地價購買居屋之市民,即綠表或白居二,則可免補地價)。[8]香港房屋協會的住宅發售計劃和房屋署的租者置其屋計劃中售出的房屋皆有相同的補地價條款。
居屋補地價以以下公式計算: 補價 = 補價時市值 x ((購入時的十足市值 - 原來樓價) / 購入時的十足市值 x 100%)
這公式表示若政府以某一百份比的優惠價錢把房屋售予業主,業主在轉售或出租物業時,要以當時物業市值中的同一個百分比作為差額補回給政府